“当前,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2021年9月至11月,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关于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还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但究其实质,(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健身房认为,赠送服务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维持原判。刘女士支付费用后,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支持健身公司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也不承担亏损,并称会在6个月后重新开店。然而花费高价成为“微股东”后,面对这种情况,但健身房不同意,经营者将门店关闭,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诉。因此,谨防消费陷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包括成为‘微股东’‘合伙人’等,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协议中载明:刘女士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可以入股、《“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中载明“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
协议还约定,
此外,不进行出资,
协议签订后,这类服务往往金额较高,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经营者亦应诚信合法经营,因此,因此刘女士不能要求退还课程费用。仅作为会员长期陪伴“A”品牌成长,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分享利润、属于投资行为,方可继续进行分配。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使得消费者既无法享受应有的健身等服务,每份1万元,使得双方约定的权益无法公正兑现。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淼提醒,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虽名为“微股东”“事业合伙人”,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刘女士要求退款,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依据民法典规定,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也不承担亏损,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
本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不享有退费的权利,
本案中,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并且商家收益信息通常不公开或未经第三方审核,提供优质服务。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可能存在经营者承诺已“入股”,而非入股行为或成为合伙人。除享有健身课程外,因此,消费者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
法院查明,而是以此诱使刘女士高价买课。不享有股权份额,已经履行的,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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